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7民初927号
原告: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长富家园29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68753210。
法定代表人:李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昌源,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建宁县濉溪镇建莲北路南岗堡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9061331D。
法定代表人:陈文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长富家园3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5665230A。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德公司)与被告福建超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平公司)、第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澳瑞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超平公司履行作为沙县西郊安置地二期工程设计单位未尽的合同义务;2.要求超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超平公司系澳瑞德公司代建的沙县西郊安置地二期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该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中,在《战时电气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防护通风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孔口防护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人防资料上,作为验收单位中的设计单位的超平公司,应在设计单位一栏中予以签字盖章。经澳瑞德公司和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多次催促,超平公司以澳瑞德公司尚欠设计费439561.04元未付拒不履行签字盖章义务。经查,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于2011年3月15日、8月23日、8月26日分别支付超平公司设计费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5年10月31日由第三人代付给超平公司设计费439561.04元,不存在着澳瑞德公司尚欠超平公司设计费439561.04元未付的事实。澳瑞德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超平公司应当履行其在人防资料上验收单位中设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的未尽的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沙县西郊安置地二期工程项目的实际发包方及业主为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且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邀请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等单位参加。本案报送沙县西郊安置地二期工程项目验收的建设单位为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故,澳瑞德公司起诉超平公司要求超平公司履行作为沙县西郊安置地二期工程设计单位未尽的合同义务的主体不适格,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长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雅君
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