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长富家园30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5665230A。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炎,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西郊村村民委员会(原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金华路1号西郊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7B2884255X0。
法定代表人:王添财,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长富家园29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68753210。
法定代表人:孙耀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西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郊村委会)、原审被告福建三明澳瑞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19)闽0427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体是否适格、遗漏及各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范围。本案中,首先,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发包人与绿源公司作为承包人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人与绿源公司订立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沙县西郊村二期安置房项目建设指挥部或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委会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审查。其次,本案中,绿源公司与西郊村委会、澳瑞德公司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还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一审法院对此未进行分析与认定。再次,***的诉讼请求第三项为“澳瑞德公司、西郊村委会在欠付绿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将欠款及逾期利息支付给***”,因本案所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尚在一审法院审理之中,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事实,目前尚不能认定。综上,本案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的问题,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2019)闽0427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丽伟
审 判 员 吴树辉
审 判 员 林炬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雨珊
书 记 员 林 慧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