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恢11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沿河南路**,组织结构代码证:××-3。
法定代表人:谢光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3566523-0。
法定代表人:王亚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3478779-7。
法定代表人:林梓领,该公司董事长。
怀化大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请恢复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我市无住房登记。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晨晖布艺商业广场项目4栋506号房、701号房、1508号房、1702号房、1803号房(上述房产预售证号为2013-0149)和5栋2401号房(预售证号:2013-0076)的房产依法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5445893.67元抵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于当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处置财产后,发现的被执行人其它房产暂时难以处置,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5919451.97元及利息,本次执行到位5445893.67元,其余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宏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