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3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施素芳,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二路物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3566523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闽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4497元及利息,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的户籍和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均在外地,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政EMS法院专递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告知书、媒体曝光告知书、案件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外地法院有其他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本院依法委托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产权证号:03××42)及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产权证号:12××31),查封期限为三年,并分别向上述房产首封法院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财产分配函。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三明市永安市桃源新城A区负一层车库(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永国用2006第30005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挂拍,均无人竞价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以物抵债和变卖。
本院依法委托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牌为闽G×××××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暂无法扣押处置。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631008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计119265.88元,以上款项优先转扣本案执行费15145元、(2019)闽08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7400元,剩余727728.88元已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银行账户仅剩极少量存款,且均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及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过面对面约谈的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27728.88元,剩余申请标的546768.12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学华
审判员 陈锦安
审判员 陈志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江晓娟
附注:引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