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202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沙县长富家园30号店。
被执行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执行***与三明市绿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7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线索,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