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龙某某与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01民初2119号
原告:龙某某,男,1954年8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龙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