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3101民初543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9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向超、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工程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1日,原、被告在吉首市签订《湘西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北区工程203#、204#标准厂房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以借支的方式领取工程款。后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多付被告工程款4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起诉的是事实,我叫其他的人还了5万元,现在还欠原告40万元,我们有4个股东,这个钱按照投资的费用来分配。要我承担的那部分我承担,其他的由3个股东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湘西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北区工程203#、204#标准厂房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以借支的方式领取工程款。经结算,案涉工程实际结算应付工程款4783680元,原告实际支付533368元,多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后被告***的合伙人****被告***退还原告50000元,尚欠40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取的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
上述事实,有内部承包合同、结算单、借条及付款凭证、***的记账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被告在履行《湘西广州工业园产业中心北区工程203#、204#标准厂房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中,双方应当据实结算,现原告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400000元,被告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0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