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破申2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洪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范学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系公司员工。
2020年12月3日,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提出异议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现有的债务均有其他企业的资产抵押和东平县政府资产平台公司的担保,不会转化成被申请人的实际债务。被申请人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就破产清算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本院查明: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核准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3100574300643C,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范学功,住所地位于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经营范围为纸浆购销,纸制品加工、销售,自营纸制品的进出口业务,民族服装及民族工艺品的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物业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以上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经营)。
2016年5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湖南东顺纸业二期项目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现仅收到被申请人958.92万元工程款,申请人已于2020年9月1日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404.6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被泰安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涉及案件6件:(2020)鲁09执581号,执行标的为30422万元;(2020)鲁09执578号,执行标的为4438万元;(2020)鲁09执57号,执行标的为6468万元;(2020)鲁09执580号,执行标的为35819.0016万元;(2020)鲁09执579号,执行标的为3571万元;(2020)鲁09执582号,执行标的为3497万元),以上合计84215.0016万元。
本院认为,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吉首市,系本院管辖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尚未完全向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具备申请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仅为1000万元,现有债务已远超其资产,严重资不抵债,且公司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湖南东顺纸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宇怀
审 判 员 黄 蕾
审 判 员 杨冬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