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5553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凤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杰,湖南曲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山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市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2-019、2-020房。
法定代表人:周石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A4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春英,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