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湘西自治州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3377号之一
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兔儿坡安置区。
经营者:罗昌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高新区武陵山大道5号**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A402室。
法定代表人:田洪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系被告员工),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湘西自治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33元,由原告吉首市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