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81执3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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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8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60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租金64000元计算)、违约金53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返还申请执行人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坐落于巢湖市西门政府大院内面积1079.38平方米的三层办公楼;
三、负担执行费2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77.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551-821××××7本院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东路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