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3646号 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526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A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47761F。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8320元,本院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中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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