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676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巢湖市姥山路1号。
负责人:***,巢湖市市长。
被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98号A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经理。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焦元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