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600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巢湖市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官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7885630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4776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巢湖市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巢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俞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