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30民初800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利合,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凯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万佛路486/****商铺/div>

负责人:李成桂。

被告: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省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欧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利合、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5.00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春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