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30民初800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利合,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田凯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万佛路486/****商铺/div>
负责人:李成桂。
被告: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省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欧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杨利合、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长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通道分公司、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5.00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潘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春利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