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民初6926号
原告:南寿云,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24号省公路管理局101室。
法定代表人:欧志勇。
原告南寿云与被告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南寿云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寿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寿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寿云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