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24号省公路管理局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3325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5126元及利息28359.52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2年9月1日起的利息,应以未付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4.2%计算直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99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9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3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453.02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453.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执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友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