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30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24号省公路管理局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33252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30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中兴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405126元及利息28359.52元(从2020年1月1日起算至2022年8月31日止);2022年9月1日起的利息,应以未付欠款为本金,按年利率4.2%计算直至欠款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990.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97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30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