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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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