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8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