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西塘街社区**iv>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75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