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7509号之一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西塘街社区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路374号第701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49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健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