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西塘街社区**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28164元。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52816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28164元;或扣押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经开区支行;户名: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账号:18×××86。
2、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沙市湘江支行;户名:湖南中安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