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2081号
原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62259588D。
法定代表人:唐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硕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201号9幢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C7T9A5F。
法定代表人:刘杰,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575X。
法定代表人:高珍华,职务不详。
第三人:吴彪,男,住成都市温江区,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硕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故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0元,由原告四川华恩绿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