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恢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城东新区景观大道东方明珠1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徐枫。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高珍明。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依据(2021)川068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徐枫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天河馨苑D区7-1-5-9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竹国用(2004)第1085号,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35号】。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徐枫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天河馨苑D区7-1-5-9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竹国用(2004)第1085号,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3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