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750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575X。
法定代表人:高珍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小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