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纳海环境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057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纳海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918B97F。
法定代表人:曹强。
被告: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3575X。
法定代表人:高珍华。
被告: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山路158号2单元1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616362X4。
法定代表人:杨礼波。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纳海环境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重庆丰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