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68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城东新区景观大道东方明珠1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启峰英奥电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川0683执恢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7850元、执行费556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84088.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及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