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0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芭缇雅大酒店558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隆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苗族,打工,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莲花,女,1971年12月20日出生,苗族,打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立案后,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无足额财产,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理财产品。同年2月7日,本院向吉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证号为湘(2020)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向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不是缴存户,无贷款。同年3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吉首市进行调查,主任回答被执行人***有农村房屋,其他财产情况不了解。另外,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隆良,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继续执行,其名下的房屋也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宜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462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4623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尚有欠款本金108997元、执行费165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雷 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石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