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君,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海,湖南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一组新的证据,该组证据对于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影响。原审法院对于案涉争议款项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已计入已付工程款或计入应付工程款等案件基本事实应进一步进行审查。另,经查询数字法院系统,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就案涉争议款项其以自己名义申报了债权,故原审法院在重审本案时应及时与办理破产重整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沟通,避免本案的处理与债权确认产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代双
审 判 员 李华华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李艳
法官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向俊庭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