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24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310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首分公司、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申请执行人保全的湘西武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资金770000元,划拨申请执行人保全的吉首兴科富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109040.53元。向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869359.53元,其中货款717985.4元,利息124582.4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071.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538.85元。缴纳执行费9681元。
本院认为,(2021)湘310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建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