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01执保176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杨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本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湘3101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2)湘3101执保176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