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谦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4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谦盛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10号307房。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鸿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办事处吉凤路宏大广场2栋一单元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向大芝,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5月20日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475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陈铁军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