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长春市朗***馆其他案由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791,7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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