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辉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南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朗廷居宾馆银行存款人民币791,71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