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龙村石桥组xx。
被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岳阳市云溪区三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石化。
原告**与被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正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继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