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汉臣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603民初379号
原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三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伟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岳阳汉臣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与被告岳阳汉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伟生、被告汉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兴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所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催款费用及欠款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双方产生经济往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
被告汉臣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依约履行合同,没有出具税务发票,导致被告财务无法处理;2、原告要求被告付清6万元欠款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要求支付催款费用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1年7月12日原、被告签署对账协议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30万元。双方在对账协议上注明:此对账协议不包括工程项目部的款项,2011年12月23日,汉臣公司付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上明确标注,收款人为永兴公司工程项目部。因此,该笔10万元款项应排除在外,汉臣公司尚欠永兴公司工程款6万元。2、永兴公司向汉臣公司开具了三张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分别为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合计金额为3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汉臣公司尚欠永兴公司工程款6万元,永兴公司向汉臣公司开具了全部建筑业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永兴公司要求汉臣公司偿付所欠6万元工程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阳汉臣石化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岳阳汉臣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丁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