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肖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141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龙村石桥组xx。 被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岳阳市云溪区三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石化。 原告***与被告岳阳永兴建筑安装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1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