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3执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顺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中盐株化顺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辰溪县顺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终结执行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从文
审 判 员 廖清华
审 判 员 万兴龙
代理书记员 金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