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字4885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第三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何豪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