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162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
被告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应得的劳务报酬约65000元(物业办公室35000元,二期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的工资30000元;3、被告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泓融成府二期项目部,为原告应得的劳务报酬约95000元)负有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1、和泓融成府二期工程已完工,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口头承诺二期工程除合同外增加的签证工程费用的5%作为提成,现工程已交付甲方在公开销售,但5%的提成未支付给原告;2、从2021.4月份开始在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手下上班,负责和泓融成府二期工程公区精装,现工程已交付甲方在公开销售,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现在工程已完工,其他工地未开始施工,现在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辞退原告;3、原告是在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李迎平手下工作,也是在为被告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乱融成府二期项目部)工作,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吕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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