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23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攸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23执13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乔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