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21民初11693号
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原长沙县星沙镇云石星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安沙国际建材城28栋5号。
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深根,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管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曹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与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42元,减半收取2871元,由原告长沙县安沙云石星石材厂负担。
审判长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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