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陆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2546号
原告上海陆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镇钱鑫路309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辉。
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
被告湖南中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33号(一桥南)。
法定代表人邱俸。
被告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
法定代表人邱杰浪。
原告上海陆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陆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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