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416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1101001栋。
法定代表人:陈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康真元,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大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7月12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淑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璇
书 记 员 孙冰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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