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6313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车站中路39号美富商业中心T4栋2501房。
法定代表人:孙文钦。
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南路稻香村4栋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贺征,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湘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珊
人民陪审员 彭 斌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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