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4民初6200号
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玉兰路**湘邮科技园研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梨,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法定代表人:董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面公司”)诉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界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房屋租金50968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国家高新区办公大楼一层部分房屋用于办学办公。租期为:2017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面积为1450平方米,场地租金第一年、第二年为1.5元/平方米/每日,第二年后,每年按5%递增,每月按30.42天计算,第一年、第二年月租金为:1450㎡×1.5元×30.42天=66163.5元。2019年6月30日,原告因业务原因该房屋由另一公司接手承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被告出租的房屋面积严重有误,签订面积为:1450㎡,实际承租面积为:1000㎡,有450㎡的差距,致使原告每月多支付房屋租金20533.5元。原告共计承租被告房屋24个月25天,共多支付房屋租金509683元(450㎡×1.5元×30.42天×24月+450㎡×1.5元×25天)。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予以返还,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湘邮公司辩称: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计租面积1450平方米,系原告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2017年3月中旬,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原、被告就房屋租赁面积、租金等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核实,经双方代表确认计租面积为1450平方米,并以此确定租赁单价为l.5元/平方米/日。3月底,在原告支付押金6万元后,其入场进行装修。2017年4月17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面积1450平方米,第一年、第二年每月租金66163.5元。现原告称合同解除后发现租赁面积严重有误,并对计租面积提出异议系毫无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在合同谈判阶段,被告已将房产证和房屋平面图交给原告核查,也已明确告知租赁面积包含的区域,原告明确已知其租赁面积包含专用使用面积部分和公共使用面积部分。2、在书面合同正式签订前,原告已进场进行装修,装修公司对于装修面积应有核算并与原告确认。由此亦可确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前,亦已知晓租赁房屋室内实际使用面积。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长达24个月对于计租面积1450平方米未向被告提出过任何异议。在原告多次拖欠租金后,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于7月份协商一致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对于计租面积等合同其他内容并无任何争议。其后,原告也陆续偿还《还款协议》及《终止协议》中确定的欠款金额,双方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并无争议。综上,无论是签订合同前,还是合同履行中以及合同终止后,原告对于1450平方米的计租面积均是认可的,该面积亦是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房屋租赁面积包含专用使用面积和公共使用面积部分符合常理,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亦使用了公共面积部分。房屋租赁面积包含公摊或公共使用面积部分符合常理,且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租赁合同价款是在考虑公共使用面积部分等方面因素后的综合价款。且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片以及原告的宣传资料显示,原告实际也使用了公共面积部分。原告存在超出合同约定使用被告园区等场地进行宣传。由此,原告所称的实际使用面积为1000平方米,与事实不符。综上,被告已经按双方约定提供租赁物,原告也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提起诉讼违背双方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7日,湘邮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界面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中约定:甲方的湘邮科技园办公大楼一层办公场地坐落于长沙国家高新区,乙方租用的一层办公场地面积,经测量确认后为1450平方米。
2019年5月17日,湘邮公司(甲方)与界面公司(乙方)、吴选武(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其中确认:截止到2019年5月4日,乙方共拖欠甲方房屋租赁金共计376029.33元,乙方同意于2019年8月18日前支付上述全部款项;乙方对于2019年5月4日至9月21日之间根据原租赁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诺最迟在2019年9月21日前结清。
2019年7月7日,湘邮公司(甲方)与界面公司(乙方)、湖南甲骨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终止协议》,其中确认: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6月7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终止;2、乙方尚欠甲方房屋租金335238.62元,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乙方应于2019年9月21日前分期付清。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丙方自愿对乙方在《还款协议》中确认的债务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还清所有欠款。
另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界面公司根据上述《还款协议》及《终止协议》履行完毕租金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款协议》、《终止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告界面公司主张的租金返还请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首先,界面公司与湘邮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其次,《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关于“房屋基本情况”中明确表述了界面公司租用的一层办公场地面积“经测量确认后为1450平方米”,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确认的合同内容。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现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终止履行,且双方当事人基于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陆续签订了多份包含有租金支付内容的协议,界面公司亦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了租金支付义务。
综上所述,界面公司现主张返还租金的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48元,由原告湖南界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承千
书记员徐伟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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