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3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宏。
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西区3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玉兰路2号研发大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刘林,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娟,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唐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157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唐娟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唐娟、刘林名下位于岳麓区××路××号××小区××栋××室房屋的查封(原限制文号:湘0104民初11577号);
三、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唐娟名下湘A7××××、湘A2××××车辆,刘林名下湘A0××××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