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53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宏。
委托代理人:刘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西区3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玉兰路2号研发大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被执行人:刘林,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侗族,住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娟,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唐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1577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起子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亿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林、唐娟的银行存款121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1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