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774号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妲,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2339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3.04元,减半收取计4,491.52元,由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筱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小兰
书 记 员 唐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