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1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基地玉兰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9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龙付送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文涛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