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611号
申请人:**长炼兴长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云溪区长炼兴长集团办公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04545W。
法定代表人:***。
被执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炼兴长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616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26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长炼兴长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2)湘1382财保40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9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6160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移、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